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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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聘教師應接受考核;其考核,比照學校專任教師平時考核及年終成績考核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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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法條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在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1 條中,專聘教師的考核與一般學校專任教師的平時考核與年終成績考核相同。這表示,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會接受學校的平時考核和年終成績考核來衡量他們在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方面的表現。考核的結果可能影響到專聘教師的獎勵或其後續聘用的決定。 舉例來說,根據教師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如果專聘教師在同一學年度內在課表上課的方式優良、進度適宜,並取得卓越成績,他們可能會獲得一次性的獎金,且已支取最高年功薪水的專聘教師還可能獲得更高額度的獎金。 然而,如果專聘教師在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方面未達到相應的標準,他們可能只能保留原有薪資待遇,而無法獲得額外的獎勵。 總之,根據這些法條的規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的考核程序與一般學校適用的考核程序相同,旨在評估他們在教學和其他相關方面的表現。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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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