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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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聘教師之全學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其休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
- 2.專聘教師請假,除教師請假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外,準用該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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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2條,專聘教師的全學年服務日應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在休假方面,專聘教師的休假規定應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規定進行。 此外,專聘教師的請假事項,除了適用專聘教師請假規則中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17條和第18條之外,還應準用該規則中的其他相關規定。 這些條款和款項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的公告內容。此外,專聘教師請假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專聘教師請假規則的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17條和第18條。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 教師請假規則 第 5 條條文
- 教師請假規則 第 6 條條文
- 教師請假規則 第 12 條條文
- 教師請假規則 第 17 條條文
- 教師請假規則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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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