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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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規定,學校在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時應記載以下事項:(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二)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三)其他必要事項。換言之,學校在與專聘教師簽訂契約時,應明確約定教師的工作內容、工作評核方式,以及教師的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等權益以及相應的義務事項,同時也應記載其他需要明確約定的事項。 根據法條的第二項規定,除了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專聘教師的權利義務視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換句話說,專聘教師的權利義務除了受到專聘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的規定外,還受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規定所約束。例如,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規定,代理教師的報酬、權益等事項可能也適用於專聘教師。 參考資料: 1.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教育部,2020年修正)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教育部,2008年)
- 核名詞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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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