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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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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 二、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三、其他必要事項。
  2. 2.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視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定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編制外之教學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規定,學校在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時應記載以下事項:(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二)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三)其他必要事項。換言之,學校在與專聘教師簽訂契約時,應明確約定教師的工作內容、工作評核方式,以及教師的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等權益以及相應的義務事項,同時也應記載其他需要明確約定的事項。 根據法條的第二項規定,除了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專聘教師的權利義務視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換句話說,專聘教師的權利義務除了受到專聘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的規定外,還受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規定所約束。例如,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的規定,代理教師的報酬、權益等事項可能也適用於專聘教師。 參考資料: 1.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教育部,2020年修正)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教育部,2008年)

  • 名詞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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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3 條規定:「學校應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二、待遇、休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