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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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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聘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之必要。
  2. 2.專聘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准,予以解聘;專聘教師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3. 3.專聘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4條: 1. 第一項列舉了專聘教師被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的情形,包括犯罪判決確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委員會調查屬實,以及其他違反相關法規的行為。 範例:如果一位專聘教師經過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被確定有性侵害行為,該教師將被解聘且終身不得再聘為專聘教師。 2. 第二項規定如果專聘教師屬於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情形,學校可以直接解聘,無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和主管機關核准;如果屬於第四款至第六款的情形,則學校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解聘。 範例:如果一位專聘教師犯了貪污罪經過判決確定,學校可以直接解聘該教師。 3. 第三項規定如果專聘教師屬於第七款或第十款的情形,解聘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如果屬於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的情形,解聘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範例:如果一位專聘教師知道學校發生了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未按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學校經查證屬實後可以解聘該教師,但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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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4 條規定:「專聘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