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了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在學生寒暑假期間的請假事項。根據第1項的規定,教師在寒暑假期間,除了需要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或是配合災害防救的需要外,可以不必到校上班。第2項則指出對於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的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對於無地方教師會直轄市、縣(市)的情況,則由主管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規定。最後,第3項指出如果教師無法配合參與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時,應按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相關法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此外,根據《臺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及差假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教師及職員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而不銷假者,均以曠職論。」這些法條都強調教師必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被視為曠職。 參考資料: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2. 臺灣省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及差假管理辦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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