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規定了教師請假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第1項,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時,需要填寫假單,並經學校核准後才能離開。但如果出現急病或緊急事故,可以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第2項規定了教師因特定事由請假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陪產請陪產檢、陪產假、請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的病假、因安胎事由請假二日以上、因公傷病需要公假、以及捐贈骨髓或器官需要的假期,都需要提供醫療機構的診斷書作為證明文件。不過,如果是在分娩前提出的娩假請求,則不需要提供診斷書。 第3項規定了具有原住民身份的教師在放假時需要提供能夠證明他們原住民身份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所在學校申請放假。 備註:以上解釋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的文字內容進行,參考了台灣教育部相關函釋,但因該函釋中的具體細節資料並未提供,故無法列舉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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