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教師請假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請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2. 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3. 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之假,除延長病假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同。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4. 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放假,應檢具證明其族別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教師請假規則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