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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2. 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請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因公傷病之公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但於分娩前先請之娩假,不在此限。
  3. 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放假,應檢具證明其族別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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