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第11條共有三項規定: 1. 根據法條第一項,教師若符合第八條休假規定,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的日數。若未達應休畢規定的日數資格,則應全部休畢。此外,休假的時間可以按照時計計算。同時,學校也可以酌予發給補助。 範例:若一位教師符合休假規定,其休假應為每學年至少10天。若一位教師只有休假資格達到5天,則應全部休畢,不能保留下次使用。另外,若福利政策規定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則學校可以支付一部分金額作為補助。 2. 根據法條第二項,若休假超出前項應休畢規定的日數,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可以酌予獎勵,而不予保留。 範例:若一位教師已休了15天的假期,超出了規定的10天,但因為學校事務繁忙而無法休假,學校可以酌予獎勵該教師,或提供其他額外的福利以彌補無法休假的情況。 3. 根據法條第三項,前兩項所提到的應休畢規定的日數、補助金額或未休假獎勵的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可以參照中央政府的基準制定自己的規定。 範例:教育部可以根據國家政策和教育制度的差異,制定不同學校類型的應休畢規定、補助金額和未休假獎勵的基準。例如,私立學校和公立大學可能有不同的應休畢規定和補助金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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