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共有4項內容: 1.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的休假規定:這些教師的專任教師年資累積到一定程度時,應給予相應的休假。例如,服務年資滿一學年的教師,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予休假七日,而服務年資達到滿十四學年的教師,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予休假三十日。 2. 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休假規定:初任教師在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後到職並兼任行政職務,在續兼時可以按照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的比例核給休假。而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行政職務的教師,則需要依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休假。 3. 非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休假規定:對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的教師,當年度休假日數的核給將根據實際兼任行政職務的月數進行比例計算。如果未滿半日,則以半日計算;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則以一日計算。 4.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的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這些學校需要自行訂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休假規定。 根據法規,這些休假規定主要適用於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情況,除了初任教師外,其他教師可以根據他們的服務年資來獲得相對應的休假天數。第二項規定則是針對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情況做出的特殊規定。第三項則是針對非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情況所訂定的規定。最後一項明確指出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需要自行訂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休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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