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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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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2. 2.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年續兼時,得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占全學年比例計算核給休假,其尾數之計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年資未滿一學年者,以七日按上開比例計算之。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依前項規定給假。
  3. 3.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學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占全學年比例計算核給,其尾數之計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年資未滿一學年者,以七日按上開比例計算之。
  4. 4.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休假三日。但屬第九條第二項前段人員,不用之。
  5. 5.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共有4項內容: 1.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的休假規定:這些教師的專任教師年資累積到一定程度時,應給予相應的休假。例如,服務年資滿一學年的教師,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予休假七日,而服務年資達到滿十四學年的教師,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予休假三十日。 2. 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休假規定:初任教師在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後到職並兼任行政職務,在續兼時可以按照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的比例核給休假。而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行政職務的教師,則需要依照第一項的規定進行休假。 3. 非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休假規定:對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的教師,當年度休假日數的核給將根據實際兼任行政職務的月數進行比例計算。如果未滿半日,則以半日計算;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則以一日計算。 4.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的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這些學校需要自行訂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休假規定。 根據法規,這些休假規定主要適用於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情況,除了初任教師外,其他教師可以根據他們的服務年資來獲得相對應的休假天數。第二項規定則是針對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情況做出的特殊規定。第三項則是針對非初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情況所訂定的規定。最後一項明確指出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需要自行訂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的休假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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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