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這表示如果教師在轉任或退休後再次擔任教師職位,其之前兼任行政職務時的休假年資可以和現在的休假年資合併計算。比如說,如果一個教師在兼任行政職務時累積了3年的休假年資,後來轉任到另一所學校擔任教師,那麼他現在的休假年資就可以是3年加上目前在該校工作的休假年資。 2. 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這表示如果教師在辭聘、退休、資遣等情況下離開學校,再次被任命或重新被雇用時,其之前的休假年資不會被計入,需按照前一次離職後重新計算休假年資。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侍親或育嬰留職停薪的教師在復職後仍兼任行政職務,則按照第三項的規定核給休假。 3. 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這表示如果一位教師在退伍後擔任教職,則其之前在軍隊擔任的年資可以和教職年資一併計算。這使得該教師能夠享受到相應的休假權益。 以上解釋是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9條的文字內容進行理解和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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