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0條,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在寒暑假期間應實施休假,這是原則。但是,在不影響教學和校務推展的情況下,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學期期間核准教師休假。 根據參考資料,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於公務請假規則後發布,所以可以參考公務請假規則相關規定。以公務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為例,規定了公務人員的休假天數。同時,在八十七年修正之前,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了請假手續的辦理方式,需要填寫請假書並經核准,如果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就會被視為曠職。此外,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6條第1項,曠職的人除了按日扣除俸給外,還要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所以,根據上述法規,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的休假應該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然而,學校在學期期間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核准教師的休假。另外,教師請假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填寫請假書並經核准,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的教師將被視為曠職,並按日扣除俸給,同時還可能受到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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