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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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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2. 2.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3. 3.前項所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書。但因安胎休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共有三項規定: 1. 如果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兩個學年度,其假期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假、病假的日數,並且如果教師同時兼任行政職務,還應扣除休假的日數。 2. 如果教師在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然後在開學後再次請延長病假,則該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的日數。但是,如果在開學後立即銷假並且實際上課已經達到一個學期以上,則可以扣除寒暑假的日數。 3. 上述提到的銷假上班,應該取得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作為證明,但是因為安胎休養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根據台灣教育部最新公布的《教師請假規則》,可以對第7條中的規定進行解釋。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在學年結束前請病假持續到下一個學年開始,那麼他在新的學年還能夠繼續請病假,這段期間不會被視為中斷。另外,如果教師在開學後銷假上班並上課超過一個學期,那麼他在新的學年請病假時可以扣除寒暑假的日數。同時,學校在核准教師銷假上班時,應該要求教師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作為證明,除非是因為安胎休養的情況。以上解釋均參考了《教師請假規則》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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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請假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