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第7條共有三項規定: 1. 如果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兩個學年度,其假期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假、病假的日數,並且如果教師同時兼任行政職務,還應扣除休假的日數。 2. 如果教師在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然後在開學後再次請延長病假,則該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的日數。但是,如果在開學後立即銷假並且實際上課已經達到一個學期以上,則可以扣除寒暑假的日數。 3. 上述提到的銷假上班,應該取得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作為證明,但是因為安胎休養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根據台灣教育部最新公布的《教師請假規則》,可以對第7條中的規定進行解釋。例如,如果一位教師在學年結束前請病假持續到下一個學年開始,那麼他在新的學年還能夠繼續請病假,這段期間不會被視為中斷。另外,如果教師在開學後銷假上班並上課超過一個學期,那麼他在新的學年請病假時可以扣除寒暑假的日數。同時,學校在核准教師銷假上班時,應該要求教師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作為證明,除非是因為安胎休養的情況。以上解釋均參考了《教師請假規則》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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