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請假規則第18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的請假,除了第三條的家庭照顧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的情況外,其治療或休養期間的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以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還有第二項公假假別及日數的規定以外,可以由各校自行訂定。 2. 教師請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學校應該提供代課鐘點費,並且不得扣薪。 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8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教師的請假假別可以由各校自行訂定,但在特定情況下(如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學校必須提供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例如,若教師請婚假期間需要代課,學校應該支付代課教師的鐘點費用並且不能減少教師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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