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7條的規定,這項規定適用在以下三類人員身上: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的編制內專任人員;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至於這些人員請假的程序,則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定所定之規定而行。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規範教師請假的程序,確保教師的請假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保障學校教學工作的正常運作。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與教師請假規則第17條有關的範例:根據《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規定,各級學校之校長、教師應依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學校工作規程或教師服務規程行使公權力和執行公務,因此教師請假的程序與規範也可透過這些相關法條來加以解釋和適用。 參考資料: 《教師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16) 教師請假規則(最新法規有效期間請查詢台灣教育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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