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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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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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