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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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聘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2.專聘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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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7條中,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這項規定意味著學校對於符合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所規定資格的專聘教師,應在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相關保險。這是為了保障教師在工作期間的保險權益,包括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和健康保險。 例如,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符合資格的專聘教師應該被投保勞工保險,以享受勞工保險給付的各項權益。 2. 專聘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其提繳退休金。 這項規定表示,如果專聘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應按照該條例的規定,每月為其提繳退休金。這是為了確保教師在退休時能夠獲得應有的退休金待遇。 舉個例子,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如果一位專聘教師符合退休資格,學校就應該按照該條例的規定,每月為其提繳退休金,以確保教師在退休時能夠獲得應有的退休金待遇。 參考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教育部) - 勞工保險條例(修訂日期:2021年12月14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修訂日期:2021年5月27日) - 就業保險法(修訂日期:2022年4月8日) -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訂日期:2015年12月9日) - 勞工退休金條例(修訂日期:2021年12月15日)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法規
- 就業保險法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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