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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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聘教師於參加專任教師甄選,獲聘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後,其擔任專聘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職前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 2.前項採計提敘之方式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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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專聘教師在成功通過專任教師甄選後,若被聘為公立學校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可以根據其擔任專聘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的職前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的最高年功薪。此外,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採計提敘的方式及相關事項則參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的規定辦理。
-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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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