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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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且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於參加現職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現職學校辦理之專任教師甄選時,應於初試時,予以總分加分之優待;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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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5 條規定,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且取得第二專長並表現優良者,在參加現職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現職學校辦理的專任教師甄選時,可以在初試時獲得總分加分的優待。具體的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專聘教師在連續任滿六學年後,取得了第二專長並展現優良表現,他在參加現職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現職學校辦理的專任教師甄選時,他的初試分數可以根據規定的加分比率進行加分。例如,假設加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該教師的初試分數為80分,則他將獲得16分的加分,最終初試分數為96分。這樣的優待措施可以提供給連續任職且具備第二專長的優秀專聘教師,以鼓勵他們在教育事業中繼續優秀表現。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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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