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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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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四條之五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2. 2.第十四條之五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3. 3.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4-7 條的規定: 1. 依第十四條之五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照該條款規定,如果某位專聘教師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規定被停聘,則在停聘期間不會收到薪資或待遇。 2. 依第十四條之五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某位專聘教師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款或前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停聘,在停聘期間將不獲得薪資或待遇。而如果停聘原因消滅後,且未被解聘,則須支付該教師在停聘期間應該獲得的全部薪金(年功薪)。 3.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某位專聘教師根據前一條的第二項被停聘,在停聘期間將發給其一半的薪資(年功薪)。如果調查後未被解聘,則需支付該教師在停聘期間剩餘一半的薪資(年功薪)。 范例: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五的相關規定,如果一位偏遠地區學校的專聘教師因某些原因被停聘,他在停聘期間將不獲得待遇或薪資。然而,如果停聘原因消滅且未解聘,該教師有資格獲得在停聘期間應該獲得的全部薪資。另外,如果該專聘教師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的規定被停聘,他在停聘期間將只獲得薪資的一半。如果調查結束後未解聘,則需支付其剩餘一半的年功薪。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偏遠地區的專聘教師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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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4-7 條規定:「依第十四條之五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專聘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依第十四條之五第一款、前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1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