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1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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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聘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十四條或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 2.專聘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十四條或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 3.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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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根據法例第14條和第14-6條,專聘教師在聘約有效期內,如果涉及到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的相關情形,學校可以在獲得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通過後,暫時停聘該教師,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如果經調查證實相關情形屬實,則按照教師法第14條或第14條之一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14-6條第1項中提及的情形包括: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情形。 - 教師法第14條之一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 而第14-6條第2項中提及的情形包括: -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至第11款情形。 - 教師法第14條之一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 在進行停聘時,需要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中的超過一半出席並且出席委員超過一半以上通過審議。 請注意,由於參考資料中只提供了法例的部分內容,針對具體問題的詳細解釋可能需要參考更完整的法規內容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裁決。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四條或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14-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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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