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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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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學校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教師組織代表、學校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2.前項甄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為委員。
  3. 3.甄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4. 4.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甄選會的委員人數為九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從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學校代表和有關機關代表中遴聘。其中,教師組織代表和學校代表的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二。同時,任何一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2. 甄選會由主管機關的首長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召集人,並且也是委員之一。 3. 在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若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則可以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或由出席的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4. 甄選會開會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夠開會。並且在出席委員的過半數同意下,方能夠做出決議。 資料來源: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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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學校代表及有關機關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