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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甄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學校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教師組織代表、學校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前項甄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為委員。
  3. 甄選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4. 甄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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