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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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2條,各該主管機關在公開甄選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的教師時,需要設立專聘教師甄選會,並擔負以下任務: 1. 審議甄選簡章及試場規則。 2. 確認甄選作業程序。 3. 監督甄選試務工作。 4. 審議錄取名單。 5. 處理爭議事件。 6. 其他相關的甄選事項。 按照法規,主管機關可以將專聘教師甄選和一般教師甄選的程序合併進行,而不必遵守前述的程序規定。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所偏遠地區學校需要聘請新的數學教師,該學校的主管機關可以同時進行專聘教師和一般教師的甄選,並根據相應的程序確定合適的候選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試場規則法規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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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