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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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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甄選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應設專聘教師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簡章及試場規則。 二、確認甄選作業程序。 三、督導甄選試務工作。 四、審議錄取名單。 五、處理爭議事件。 六、其他有關甄選事項。
  2. 2.前項專聘教師甄選,各該主管機關得併同教師甄選之程序為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2條,各該主管機關在公開甄選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的教師時,需要設立專聘教師甄選會,並擔負以下任務: 1. 審議甄選簡章及試場規則。 2. 確認甄選作業程序。 3. 監督甄選試務工作。 4. 審議錄取名單。 5. 處理爭議事件。 6. 其他相關的甄選事項。 按照法規,主管機關可以將專聘教師甄選和一般教師甄選的程序合併進行,而不必遵守前述的程序規定。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所偏遠地區學校需要聘請新的數學教師,該學校的主管機關可以同時進行專聘教師和一般教師的甄選,並根據相應的程序確定合適的候選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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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甄選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