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7 條
- 1.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
- 2.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
- 3.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
- 4.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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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7條的規定: 1. 偏遠地區學校在甄選專任教師上確有困難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控留不超過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的人事經費,並透過公開甄選方式雇用代理教師或契約專案聘任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聘期最長可達兩年。如果這些教師表現良好,並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核並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學校校長可以再次聘用他們;如果原校已經沒有空缺職位,主管機關可以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用他們。 範例:假設在一個偏遠地區的學校,由於該地區的特殊情況,無法吸引足夠的專任教師。學校根據第7條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希望能夠控留部分人事經費,以公開甄選代理教師或契約專案聘任有教師資格的教師,來填補空缺職位。 2.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全額補助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專聘教師進行第二專長的訓練。 範例:假設一位現任的專聘教師在特定領域擁有專業知識,但同時也希望深化自己在另一個領域的能力。根據第7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提供全額補助,使得大學能夠開設相應的第二專長學分班,以便專聘教師能夠進行第二專長的訓練。 3. 經連續任滿六年,且在第二專長方面表現良好的專聘教師,可以被再次聘用六年,或選擇參加專任教師的甄選並獲得加分優待。 範例:假設一位專聘教師已經在同一所學校連續任職六年,並在其第二專長的領域中取得了出色的成就。根據第7條的規定,該教師可以被再次聘用六年,或選擇參加專任教師的甄選並獲得加分優待。 4. 專聘教師的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的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以及甄選優待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範例:根據第7條的規定,專聘教師的相關事項,如甄選、資格要求、聘任期限、待遇、解聘程序、申訴權利等都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制定。這些辦法應該詳細規定專聘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專聘教師在甄選等方面相對於其他教師的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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