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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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 2.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3.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4.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深度解讀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第一項規定:代理教師表現優良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可再聘任。聘任應在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確規定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終止等事項。 例如,某偏遠地區學校的代理教師在聘任期間表現優秀,通過了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後,學校可以再次聘任該代理教師,並在聘任文件中明確規定其聘期和相關權益。 2. 第二項規定:未具教師資格的現職代理教師,如果在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可以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的大學辦理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例如,一位偏遠地區學校的現職代理教師,在實際服務了四個學期且表現優秀後,有資格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的大學提供的師資職前教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7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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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