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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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 2.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3.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 4.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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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第一項規定:代理教師表現優良且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可再聘任。聘任應在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確規定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終止等事項。 例如,某偏遠地區學校的代理教師在聘任期間表現優秀,通過了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查後,學校可以再次聘任該代理教師,並在聘任文件中明確規定其聘期和相關權益。 2. 第二項規定:未具教師資格的現職代理教師,如果在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可以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的大學辦理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例如,一位偏遠地區學校的現職代理教師,在實際服務了四個學期且表現優秀後,有資格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的大學提供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3. 第三項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的人,由培育該師資的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教學演示及格,可免去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例如,一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成績及格的人,經教師資格考試及教學演示及格後,可以免去教育實習,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4. 第四項規定: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偏遠地區學校,在選聘專任教師、專聘教師和代理教師時,具有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可獲得加分待遇。 例如,一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偏遠地區學校在選聘專任教師、專聘教師和代理教師時,如果候選人具備當地地方通行語的專長,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加分。
立法沿革 1 版
(1061121 制定)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立法理由有關依本條例進用代理教師之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聘期及再聘次數之放寬係考量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需求,賦予偏遠地區學校進用代理教師之彈性,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及減輕學校之行政作業。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7 條條文
有關依本條例進用代理教師之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聘期及再聘次數之放寬係考量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需求,賦予偏遠地區學校進用代理教師之彈性,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及減輕學校之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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