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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2.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3.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4.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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