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6 條
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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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6條的規定,為了確保偏遠地區學校的師資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名額給偏遠地區學生。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地方主管機關商討,提供公費名額或者設置師資培育專班以符合偏遠地區學校的師資需求。 資料範例:根據教育部網站的資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提到的偏遠地區包括離島地區、山區地區以及其他交通不便之地區,這些地區因為交通不便以及資源缺乏的問題,面臨著師資不足的困境。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教育部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作,提供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名額給偏遠地區學生,這樣一來就能確保偏遠地區學校有足夠的師資供應。另外,中央主管機關也會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討論如何提供公費名額或者設置專班,進一步支援偏遠地區的師資培育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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