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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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