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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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 2.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 3.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深度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針對偏遠地區學校的教師聘任方式有四種:聯合甄選、介聘、接受公費生分發、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的甄選。其中,第三款跟第四款的情況下,希望從偏遠地區學校介聘到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的教師,需要實際服務六年以上才能提出介聘申請。但有一些情況下,不需要遵守這個限制,包括偏遠地區學校屬於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的情況,其介聘限制按照該法規辦理;已於本條例施行前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的情況;已取得公費生身份並根據公費生行政契約進行服務年限的情況。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第2項,要計算教師實際服務六年的年資,是指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後所計算的實際年資。然而,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行政契約名詞
- 離島建設條例 第 12-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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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