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2.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3.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