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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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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 2.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3. 3.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4條規定了偏遠地區學校的定義及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偏遠地區學校指的是因為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導致教育資源不足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這意味著這些學校所處的地方環境較為偏遠,而這些地區的教育資源可能相對不足。 第2項指出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和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一次。這意味著偏遠地區學校會根據具體的分級和認定標準進行劃分,以便更好地調配教育資源。中央主管機關會和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合作來制定這些標準,並每三年進行檢討以保證其有效性。 第3項規定了辦理偏遠地區學校認定的程序。根據這項規定,學校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據前項所制定的標準進行認定,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後公告。這意味著偏遠地區學校的認定必須經過地方和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核程序,並最終公告確定。 參考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147) -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147)

立法沿革 1

(1061121 制定)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之定義。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偏遠地區學校認定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1061121 制定)

一、明定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之定義。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偏遠地區學校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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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