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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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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條例所稱偏遠地區學校,指因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情形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前項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
會商
原住民
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第一項學校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標準認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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