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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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的描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這個條款明確指定了負責監管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層面,這個責任歸屬於教育部。在地方層面,則是由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擔任主管機關的角色。 舉例來說,在花蓮縣,花蓮縣政府將會是地方主管機關。該條款還明確指示了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之間應該合作辦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2.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這個條款規定,當牽涉到本條例所規定的事項時,各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配合辦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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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