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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3 條

  1.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2. 2.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3. 3.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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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描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這個條款明確指定了負責監管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層面,這個責任歸屬於教育部。在地方層面,則是由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擔任主管機關的角色。 舉例來說,在花蓮縣,花蓮縣政府將會是地方主管機關。該條款還明確指示了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之間應該合作辦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2.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這個條款規定,當牽涉到本條例所規定的事項時,各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配合辦理。也就是說,不僅只有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還包括所有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都有責任合作辦理與該條例相關的事項。 舉例來說,假設該條例規定了一個新的課程要求,那麼不僅只有教育部和各地方主管機關,也包括其他負責相關領域事務的主管機關都應該在各自職掌內的範圍內配合辦理這個新課程要求。 參考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3. 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這個條款明確規定,本條例授權教育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規事項。在制定這些法規事項時,教育部應該與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會商。 這意味著教育部需要諮詢地方主管機關的意見和建議,在與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會商後,才能制定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的相關法規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教育部打算制定一項新的政策,涉及偏遠地區學校資源分配的規定,教育部在制定這項法規事項前,應該與各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以確保地方主管機關的意見得到充分考慮。 參考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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