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1.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2. 2.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3. 3.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的描述,「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這個條款明確指定了負責監管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層面,這個責任歸屬於教育部。在地方層面,則是由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擔任主管機關的角色。 舉例來說,在花蓮縣,花蓮縣政府將會是地方主管機關。該條款還明確指示了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之間應該合作辦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2.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這個條款規定,當牽涉到本條例所規定的事項時,各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配合辦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本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