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2.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3. 本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法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