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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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之設置與其組織、人事、經費及運作等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較利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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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條規定了關於偏遠地區學校設置與運作的事項。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偏遠地區學校的組織、人事、經費等相關事項都應依據該條例的規定辦理。然而,如果其他法律中有對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更有利的規定,則應以該法律的規定為主。 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72
立法沿革 1 版
(1061121 制定)
偏遠地區學校之設置與其組織、人事、經費及運作等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較利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例就偏遠地區學校之設置與其組織、人事、經費及運作等事項有特別法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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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1 制定)
本條例就偏遠地區學校之設置與其組織、人事、經費及運作等事項有特別法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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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