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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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及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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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條的解釋,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實踐憲法和教育基本法中關於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的規定,確保各地區的教育均衡發展。這包括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特殊性和需求而制定相應的法規。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例子與此法條有關。
立法沿革 1 版
(1061121 制定)
為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及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之特性及需求,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一百六十三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及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發展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改善其師資與學習條件,提升學生學習品質,並平衡城鄉教育。
-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三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平等原則名詞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9 條條文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3 條條文
- 教育基本法 第 5 條條文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落實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一百六十三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及教育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發展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改善其師資與學習條件,提升學生學習品質,並平衡城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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