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9 條(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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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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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59 條保障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採實質平等觀,是教育平權的憲法地基。
Q · 憲法保障的教育平等到底保障到什麼程度?
保障機會平等,不保障結果平等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59 條,國家有義務確保每個人不因身分、家境、地域、身心條件而失去進入教育體系的機會。但這條保障的是「機會」,不是「結果」或「品質」。它是教育平權的憲法地基,也是繁星計畫、原住民加分、特教資源、新住民輔導等積極平權措施的合憲性依據。要主張被侵害,通常會搭配教育基本法第 4 條或特殊教育法第 22 條一起引用。
深度解讀
短短十一個字,可能是這整部憲法裡被低估最嚴重的一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你第一眼看會覺得是廢話,誰不知道教育要平等。但這條咬人的地方在於「機會」兩個字,不是「結果」、不是「品質」,是「機會」。意思是:國家有憲法義務,確保每個台灣人不會因為身分、家境、地域、身心條件,連走進教室的機會都沒有。偏鄉交通車、身心障礙學生無障礙設施、新住民子女語言輔導、原住民升學保障、低收入戶學費減免,這些制度的憲法依據都是這一條。更有爭議的是:建中女中改男女合校、繁星計畫、特招制度,這些政策的正反方也都在搬這條互打。這是教育平權所有戰場的源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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