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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0 條(基本教育與補習教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2.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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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ing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612 基本教育 逾齡 補習教育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