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規定 6-12 歲學齡兒童受基本教育免學費,貧苦者政府供書;逾齡未受教者受補習教育免學費並供書。
Q · 憲法第 160 條到底保障了什麼?
6-12 歲免學費受基本教育,逾齡未受教者免費受補習教育
憲法第 160 條建立雙層免費教育保障:第一項規定 6 至 12 歲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第二項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書籍亦由政府供給。學費的免除範圍是「學費」二字本身,代辦費、家長會費等非學費項目仍可依規定收取。
你可能從沒想過「免學費」這三個字是寫在憲法裡的。不是教育部的政策,不是立法院哪一屆通過的法案,是憲法直接給你的承諾。這代表什麼?代表任何政府想對六到十二歲的國民教育收學費,不是修法就能改,是要動憲法。這是最高等級的保障。更少人注意到的是第二項:已經過了學齡、小時候沒唸過書的人,政府也要提供免費補習教育,連書籍都要給。這條不只照顧小孩,它照顧的是每一個「曾經被漏掉」的人。如果你家長輩因為早年家貧沒讀過書,這條憲法條文給他一個國家層級的再學習權利,而不是社會福利的施捨。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為基本教育與補習教育的免費保障條款,將兒童基本教育與成人補習教育免納學費的義務從政策層級升格至憲法層級,貧苦者並由政府供給書籍,是台灣教育權體系的核心條文。
關鍵看名目。憲法第 160 條免的是「學費」,不是所有費用。代辦費(如簿本費、家長會費)如果符合教育部規範就可以收。但如果學校把學費拆成別的名目變相收取,就可能有問題。遇到爭議,先去教育部網站查該學年度公告的「代辦費收取項目」,不在清單上的可以直接拒繳。
有。憲法第 160 條第二項是全世界最慷慨的成人教育條款之一,不只免學費,連書都由政府供給。實務上透過國中附設補校、新住民識字班、社區大學等管道提供。內行人提示:很多承辦人員自己都不知道這條憲法依據,如果被刁難就直接亮條文,他們會立刻改變態度。這不是申請補助,這是主張憲法權利。
依教育基本法和各縣市實驗教育條例,選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家庭仍享有教科書補助、參加學校活動的權利、以及必要的評量支援。憲法第 160 條是這些規定的上位依據。每個縣市的補助標準不同,申請時直接引用憲法加上教育基本法,比只講縣市自治條例有力得多。
建立 6-12 歲基本教育與逾齡補習教育的雙層免費保障,貧苦者由政府供書,是國家對教育的憲法承諾。
依國民教育法為 6-15 歲國民教育,本條第一項聚焦 6-12 歲國民小學階段免學費保障。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係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國民之補救性基本教育,與升學補習班完全不同。
僅限「學費」名目本身,代辦費、家長會費、營養午餐費、課後安親費、制服書包費皆不在範圍內。
向戶籍地國中附設補校、社區大學、新住民識字班洽詢,申請時主張憲法第 160 條第二項權利。
向學校或地方教育局申請,依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認定標準辦理。
要求書面說明法源,比對教育部公告該學年度代辦費清單,不在清單上即可拒繳並向教育局申訴。
依教育基本法與各縣市實驗教育條例申請教科書補助、評量支援,引用憲法第 160 條為上位依據。
第 21 條規範受教育權利與義務(誰要受、誰要供),第 160 條規範免費供給方式(怎麼供)。
| feature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適用對象 | 6-12 歲學齡兒童 |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 |
| 教育類型 | 基本教育(國民小學階段) | 補習教育(成人基本教育) |
| 學費負擔 | 一律免納 | 一律免納 |
| 書籍提供 | 限貧苦者由政府供給 | 一律由政府供給(不限貧苦) |
| 強制性 | 搭配強迫入學條例為強制 | 非強制,由國民自願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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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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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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