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1 條(獎學金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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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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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61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的學生,是國家義務非政府施捨。
Q · 成績好但家裡沒錢升學,有什麼憲法保障?
憲法 161 條規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61 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這不是政府的施捨或德政,而是憲法層級的國家義務。對象為「學行俱優」加上「無力升學」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的學生,並非僅限赤貧家庭,中產家庭遇到失業、重病等經濟衝擊同樣符合。
深度解讀
在所有憲法條文裡,這條是最容易被滑過去的一條。只有短短一句話:政府要廣設獎學金,扶助學行俱優但沒錢升學的學生。但請你停下來想一下這句話的意思:憲法不是說「政府可以」設獎學金,是說「應該廣設」。這是一個憲法層級的國家義務。它的對象很明確:不是家境好的學霸,不是單純清寒但成績普通的孩子,而是「學行俱優」(學業和品行都優秀)加上「無力升學」這兩個條件都成立的人。為什麼要在憲法寫這條?因為制憲者知道,如果不寫死,每一屆政府都會把這筆錢當作最先砍的預算。寫進憲法,就變成每一個政府都必須交代的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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