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1 條(獎學金之設置)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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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憲法第 161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的學生,是國家義務非政府施捨。
Q · 成績好但家裡沒錢升學,有什麼憲法保障?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61 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這不是政府的施捨或德政,而是憲法層級的國家義務。對象為「學行俱優」加上「無力升學」兩個條件同時成立的學生,並非僅限赤貧家庭,中產家庭遇到失業、重病等經濟衝擊同樣符合。
白話解讀
在所有憲法條文裡,這條是最容易被滑過去的一條。只有短短一句話:政府要廣設獎學金,扶助學行俱優但沒錢升學的學生。但請你停下來想一下這句話的意思:憲法不是說「政府可以」設獎學金,是說「應該廣設」。這是一個憲法層級的國家義務。它的對象很明確:不是家境好的學霸,不是單純清寒但成績普通的孩子,而是「學行俱優」(學業和品行都優秀)加上「無力升學」這兩個條件都成立的人。為什麼要在憲法寫這條?因為制憲者知道,如果不寫死,每一屆政府都會把這筆錢當作最先砍的預算。寫進憲法,就變成每一個政府都必須交代的義務。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1 條為基本國策章中關於教育扶助的核心條款,課予各級政府「廣設獎學金」之義務,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此條與第 159 條(教育機會平等)、第 160 條(基本教育免費)、第 163 條(教育均衡發展)構成完整的教育權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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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憲法第 161 條規定什麼?▾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是憲法層級的國家義務。
Q2「無力升學」的標準是什麼?▾
不限於赤貧家庭,中產家庭遇到失業、重病、單親導致無法負擔升學費用都符合。
Q3獎學金申請被拒絕能申訴嗎?▾
可以。如果符合公告條件卻被拒絕,可向機關申請複審,政府獎學金可進一步提訴願。
Q4私立學校學生能申請政府獎學金嗎?▾
可以。憲法 161 條不限公立學校,教育部及各縣市對私校學生也設有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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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教育部獎學金 | 縣市政府獎學金 | 民間基金會獎學金 |
|---|---|---|---|
| 申請對象 | 全國學生,依家戶年所得級距 | 戶籍當地學生 | 依基金會章程,標準較寬 |
| 經濟門檻 | 中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 / 家戶年所得 70 萬以下 | 各縣市不同,多數設清寒門檻 | 多數無嚴格門檻,重視特定條件(科系、地區、品德) |
| 並行申請 | 原則允許但部分款項排他 | 通常可並領 | 幾乎全部可並領 |
| 申請時點 | 每學期初 | 每學年一次(多在 9-10 月) | 全年滾動,依各基金會公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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