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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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聘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並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之安排,實施教學活動,並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六、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及學校學術、社會教育活動與行政工作。 七、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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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9條,專聘教師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並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學校的聲譽,並本於良知,重視師道及專業精神。這意味著教師應遵守聘約中的各項規範,為學生榜樣。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教師有責任保護學生的受教權益,確保他們能夠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三、根據相關法令和學校的安排,實施教學活動,並擔任導師和行政職務。這表示教師應根據法律和學校的指示,進行教學工作,並可能負責指導學生和參與行政工作。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引導他們的適性發展,並培養良好的個人品格。 五、除非依法律規定,否則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這項規定要求教師嚴格保護學生的隱私權。 六、參與指派的教學、行政相關的研習活動,以及學校的學術、社會教育活動和行政工作。 七、履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這些義務確保了教師在偏遠地區的專案聘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維護學生的學習權益並履行相關聘約規定。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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