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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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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聘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三、依法令及學校章則規定,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享有專業自主。 四、享有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五、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六、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平時考、年終成績考核、請假、解聘、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8條,專聘教師在受聘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1. 對學校的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2. 參加與教學相關的研習或活動。 3. 在法令和學校章則規定下,享有教師在教學和對學生輔導方面的專業自主權。 4. 享有本條例所規定的權益。 5. 當教師執行職務涉及訴訟時,其所在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協助。 6. 對於涉及個人待遇、日常評核、年終績效評估、請假、解聘、停聘和退休金等事項,如果教師認為相關措施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可以適用教師法的申訴程序提出救濟。 這表示教師在偏遠地區學校的聘任期間,除了享有一般教師的權利之外,還有一些特殊權益和保障。例如,在訴訟中,學校有義務為專聘教師提供律師辯護和法律協助,以確保其權益受到保護。此外,專聘教師還可以通過教師法的申訴程序尋求教師權益的救濟,如果他們認為有關個人待遇、考核或其他事項違法或不當。儘管這些權益的具體範圍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和條例,但以上提到的特殊權益和保障都是專聘教師在該法規下應享有的。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教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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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8 條規定:「專聘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