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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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7條,專聘教師的聘期至少一學年,最長為二學年。當聘期屆滿時,若專聘教師的考核表現優良且符合成績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或經原任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則學校校長可以再次聘任該教師。若原校已無缺額,則主管機關有權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進行聘任,並指定學校不得拒絕。此外,若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並且具備第二專長,當再次報請聘任時,每次聘期最長可以延長至六學年,不受前項最長二學年的限制。 例如,在某偏遠地區的國民小學中有一位專聘教師的聘期即將屆滿。該教師在前六年的任期中表現優良並通過了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核,並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根據該法條,該校校長可以再次聘任該教師,並延長聘期至六學年,而不受原本的二學年限制。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教師在偏遠地區的持續服務,並提供更長期的就業穩定性和職業選擇自由。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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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