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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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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聘教師每次聘期至少一學年,最長二學年;其聘期屆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受指定學校不得拒絕: 一、表現優良,其考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情形。 二、經原任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2. 2.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並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第二專長者,於依前項規定報請再聘時,每次聘期最長得為六學年,不受前項最長二學年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7條,專聘教師的聘期至少一學年,最長為二學年。當聘期屆滿時,若專聘教師的考核表現優良且符合成績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或經原任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則學校校長可以再次聘任該教師。若原校已無缺額,則主管機關有權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進行聘任,並指定學校不得拒絕。此外,若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並且具備第二專長,當再次報請聘任時,每次聘期最長可以延長至六學年,不受前項最長二學年的限制。 例如,在某偏遠地區的國民小學中有一位專聘教師的聘期即將屆滿。該教師在前六年的任期中表現優良並通過了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核,並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根據該法條,該校校長可以再次聘任該教師,並延長聘期至六學年,而不受原本的二學年限制。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教師在偏遠地區的持續服務,並提供更長期的就業穩定性和職業選擇自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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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7 條規定:「專聘教師每次聘期至少一學年,最長二學年;其聘期屆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