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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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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公開甄選錄取之專聘教師名單,提供各該偏遠地區學校予以聘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6 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公開甄選錄取之專聘教師名單提供給各該偏遠地區學校,以便進行聘任。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偏遠地區學校能夠順利聘任合適的專聘教師,並增加公開性和透明度。具體的實施方式和程序,則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公告或指引文件。 參考資料: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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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6 條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將公開甄選錄取之專聘教師名單,提供各該偏遠地區學校予以聘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