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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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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聘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其加分比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並納入甄選簡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5條規定了對於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的甄選方式。根據該條例第8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具有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應酌予加分。具體的加分比率則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決定,并納入甄選簡章中。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在聘任過程中,對於具有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的申請人給予加分的可能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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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5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聘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