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節)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畢業條件及實習規範,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1條,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的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畢業條件和實習規範都是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的。 例如,在台灣,補習學校的教學科目和每週教學時數是由教育部所制定的補習學校管理辦法來規範的。根據這些法規,補習學校必須提供的教學科目和時數是經過教育部審查和核准的,以確保學生可以接受到合適的教育內容。 此外,補習學校的畢業條件和實習規範也是由教育部所制定的規定來規範的。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學生在完成補習學校學習並畢業之前,具備足夠的學習成果和實習經驗。 總之,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1條的規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的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畢業條件和實習規範都是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所定。
補習學校教員由校長或主任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專任為原則,職員由校長或主任任用。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其教學內容,以同級、同類學校之主要科目為準。每一科目教學總時數,不得少於同級、同類學校課程標準內總時數三分之二。每一科目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節)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畢業條件及實習規範,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意義。 三、配合一般體例,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補習學校教員由校長或主任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專任為原則,職員由校長或主任任用。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其教學內容,以同級、同類學校之主要科目為準。每一科目教學總時數,不得少於同級、同類學校課程標準內總時數三分之二。每一科目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意義。 三、配合一般體例,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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