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其教學內容,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為準。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0條,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在授課時間安排上有彈性,可以採取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這意味著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的學習需求和社會需求來調整授課的方式。例如,如果有些學生只有週末有空,學校可以選擇開設週末制的課程,以方便學生參加授課活動。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學生可以在適合的時間和方式下進行補習或進修學習。
補習學校置校長或主任一人,綜理校務。 公立學校教育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附設補習學校之校長或主任,得由各該學校機關機構主管人員兼任。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設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於縣(市)者,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報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教育部備案。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由教育部核准。 各類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報經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管理規則,由省(市)政府定之。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補習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設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於縣(市)者,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教育部備案。 三、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由教育部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管理規則,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五條修正,將「高級進修補習學校」暨「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分別修正為「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暨「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並配合本法第四條作文字修正。 二、各類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規則原定由省(市)政府訂定,無法與中央所定教育政策配合;且由省(市)政府分別訂定,其設立之標準不一,管理之方法亦異,殊非所宜,爰修正為「由教育部定之」,以資統一。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其教學內容,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為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修正教學內容,僅作原則性規定,使更具彈性。 四、為使每科教學總時數及修業期限更彈性化,故將本條末段予以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補習學校置校長或主任一人,綜理校務。 公立學校教育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附設補習學校之校長或主任,得由各該學校機關機構主管人員兼任。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設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於縣(市)者,由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報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轉報教育部備案。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由教育部核准。 各類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應報經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管理規則,由省(市)政府定之。
一、配合第五條修正,將「高級進修補習學校」暨「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分別修正為「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暨「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並配合本法第四條作文字修正。 二、各類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規則原定由省(市)政府訂定,無法與中央所定教育政策配合;且由省(市)政府分別訂定,其設立之標準不一,管理之方法亦異,殊非所宜,爰修正為「由教育部定之」,以資統一。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修正教學內容,僅作原則性規定,使更具彈性。 四、為使每科教學總時數及修業期限更彈性化,故將本條末段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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