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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2. 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學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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