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5條,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的學生,只要修業期滿且成績及格,就有資格領取畢業證書,這份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的資格。同時,專科以上的進修學校學生,只要修滿規定的學分並且成績及格,也可以領取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的資格。 以上資料來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試驗及格者,得報考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在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結業者,並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一級學校。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試驗及格者,得報考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在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者,並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一級學校。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專科補習學校學生與一般專科學校學生,均係接受相同形式之教學,然因囿於法令規定,於成績及格獲准結業後,尚須通過資格考驗始得發給資格證明,顯然有失公允。爰取消該項資格考驗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藉此提供國人更多進修機會,以提昇我國教育水準。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試驗及格者,得申請轉學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在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結業者,並得以同等學力入學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一級學校。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前段規定得報考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中「報考」兩字修正為「申請轉學」。 二、現行條文後段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一級學校,其中「報考」兩字修正為「入學」。
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學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現行法第十六條規定,結業生另需參加資格考驗(形同畢業考),及格者,始給予資格證明書。惟社會變遷,應代以多元之考核方式 ,避免一試定終生之壓力,使學生更能專注於平時課業,乃明定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資格,以加強平時考核,取代資格考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試驗及格者,得報考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在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結業者,並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一級學校。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專科補習學校學生與一般專科學校學生,均係接受相同形式之教學,然因囿於法令規定,於成績及格獲准結業後,尚須通過資格考驗始得發給資格證明,顯然有失公允。爰取消該項資格考驗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藉此提供國人更多進修機會,以提昇我國教育水準。
一、現行條文前段規定得報考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其中「報考」兩字修正為「申請轉學」。 二、現行條文後段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與原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程度相銜接之高一級學校,其中「報考」兩字修正為「入學」。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現行法第十六條規定,結業生另需參加資格考驗(形同畢業考),及格者,始給予資格證明書。惟社會變遷,應代以多元之考核方式 ,避免一試定終生之壓力,使學生更能專注於平時課業,乃明定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資格,以加強平時考核,取代資格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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