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6條,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的學生,如果他們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的主要科目,並且成績及格,就可以申請轉學到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的班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有入學年齡的限制,必須符合該規定。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生,由學校舉行資格考驗;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國民補習學校係屬國民補習教育範圍,為每個國民應接受之基本教育,目前資格考驗工作係授權學校與結業試驗合併舉行,爰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修正為由學校辦理。至於資格證明書,由學校辦理資格考驗者,由學校發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以簡化作業程序。 二、因進修補習教育並非正規教育,故將「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一句予以刪除,以求明確。
國民補習學校結業生,由學校舉行資格考驗;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專科補習學校學生與一般專科學校學生,均係接受相同形式之教學,然因囿於法令規定,於成績及格獲准結業後,尚須通過資格考驗始得發給資格證明,顯然有失公允。爰取消該項資格考驗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藉此提供國人更多進修機會,以提昇我國教育水準。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修正刪除結業生以同等學力入學其他學校之規定,並將「試驗及格」修正為「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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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一、國民補習學校係屬國民補習教育範圍,為每個國民應接受之基本教育,目前資格考驗工作係授權學校與結業試驗合併舉行,爰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修正為由學校辦理。至於資格證明書,由學校辦理資格考驗者,由學校發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以簡化作業程序。 二、因進修補習教育並非正規教育,故將「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一句予以刪除,以求明確。
專科補習學校學生與一般專科學校學生,均係接受相同形式之教學,然因囿於法令規定,於成績及格獲准結業後,尚須通過資格考驗始得發給資格證明,顯然有失公允。爰取消該項資格考驗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藉此提供國人更多進修機會,以提昇我國教育水準。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修正刪除結業生以同等學力入學其他學校之規定,並將「試驗及格」修正為「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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