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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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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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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6條,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的學生,如果他們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的主要科目,並且成績及格,就可以申請轉學到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的班級。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有入學年齡的限制,必須符合該規定。

立法沿革 4

(0650629 全文修正)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710525 修正)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生,由學校舉行資格考驗;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國民補習學校係屬國民補習教育範圍,為每個國民應接受之基本教育,目前資格考驗工作係授權學校與結業試驗合併舉行,爰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修正為由學校辦理。至於資格證明書,由學校辦理資格考驗者,由學校發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以簡化作業程序。   二、因進修補習教育並非正規教育,故將「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一句予以刪除,以求明確。

(0851231 修正)

國民補習學校結業生,由學校舉行資格考驗;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專科補習學校學生與一般專科學校學生,均係接受相同形式之教學,然因囿於法令規定,於成績及格獲准結業後,尚須通過資格考驗始得發給資格證明,顯然有失公允。爰取消該項資格考驗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藉此提供國人更多進修機會,以提昇我國教育水準。

(0880601 全文修正)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修正刪除結業生以同等學力入學其他學校之規定,並將「試驗及格」修正為「成績及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0629 全文修正)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其考驗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710525 修正)

一、國民補習學校係屬國民補習教育範圍,為每個國民應接受之基本教育,目前資格考驗工作係授權學校與結業試驗合併舉行,爰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修正為由學校辦理。至於資格證明書,由學校辦理資格考驗者,由學校發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以簡化作業程序。   二、因進修補習教育並非正規教育,故將「證明其具有同級、同類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一句予以刪除,以求明確。

(0851231 修正)

專科補習學校學生與一般專科學校學生,均係接受相同形式之教學,然因囿於法令規定,於成績及格獲准結業後,尚須通過資格考驗始得發給資格證明,顯然有失公允。爰取消該項資格考驗之規定,以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並藉此提供國人更多進修機會,以提昇我國教育水準。

(088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規定,修正刪除結業生以同等學力入學其他學校之規定,並將「試驗及格」修正為「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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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6 條規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同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