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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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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
  2. 2.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3. 3.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員額編制表由各校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員額編制標準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7條規定了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的校長和校務主任的職位設置,以及其員額編制。根據該條規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應該置校長一人,負責綜理校務,並且校務主任一人,由該校原屬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此外,各校的員額編制表則由各校根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的員額編制標準來制定。 根據資料中所提及的情況,這項法規應該是針對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的運作而制定的。根據最新的資料顯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修正,修正後的法條對於校長及校務主任的職位設置並無太大改變。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的正常運作,並提供學生受教權。 參考資料: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7條(民國105年6月27日修正)

立法沿革 4

(0650629 全文修正)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規則,由教育部定之。

(0880601 全文修正)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所定「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配合原條文第七條之刪除,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附設各級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之人員規定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0910620 修正)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立法理由為使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及學校所置校務主任取得法源依據,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0930604 修正)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員額編制表由各校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員額編制標準定之。

立法理由增訂第三項明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員額編制之訂定及其主管機關。

  • 行政機關名詞
(0650629 全文修正)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規則,由教育部定之。

(088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所定「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配合原條文第七條之刪除,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附設各級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之人員規定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0910620 修正)

為使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及學校所置校務主任取得法源依據,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0930604 修正)

增訂第三項明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員額編制之訂定及其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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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7 條規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