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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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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員額編制表由各校依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所定之員額編制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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