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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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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2. 2.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8 條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補習及進修學校的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而職員則可以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根據聘僱相關法規進行聘用。 2.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的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的相關規定。 根據以上解釋,對於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8 條的理解是,該法條規定了補習及進修學校的教師與職員的相關事項,包括教師的聘僱方式和資格要求,以及他們的待遇和保障,這些事項應按照同級、同類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用。舉個最新的例子,可以參考教育部對於補習及進修學校教師資格要求的公告,以了解目前的修訂狀況和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3

(0650629 全文修正)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機關或機構主管人員兼任。

(0880601 全文修正)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並做文字修正。   二、「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將職員之進用規定更具體化。   四、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係由各校附設,故刪除「單獨設立者」之規定。

(0910517 修正)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明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0629 全文修正)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公私立學校、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補習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機關或機構主管人員兼任。

(088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並做文字修正。   二、「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將職員之進用規定更具體化。   四、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係由各校附設,故刪除「單獨設立者」之規定。

(0910517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明定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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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