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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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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9條,專科以上學校可以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的進修科目,並選取合格學生進修。修業完畢且成績及格的學生,學校應給予該科目的學分證明書。如果學生已經進入同級學校並修習相同的學分、系所和科目,則學校應酌情承認這些學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在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了某個特定科目並獲得了學分證明書,然後他進入了同級學校並發現這個學校也有相同的科目,那麼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9條,這個同級學校應該承認他所修的學分,並將其列入該科目的學習成果中。這樣一來,學生就能夠減少重複修習相同科目的時間和精力。

立法沿革 3

(0650629 全文修正)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專任為原則,職員由校長聘派。

(0710525 修正)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聘派。單獨設立者,其教職員以專任為原則。

立法理由補習學校有單獨設立者,有附設於學校者,其教師、職員之延聘應有分際,單獨設立之補校與一般正規學校同,教職員自以專任為原則,於教職員欠缺時,得聘請兼任。至附設之補校旨在利用原校師資、設備以達成推廣教育之目的,其教職員自以由原校教職員兼任為宜,以節省經費之開支,爰予修正。

(0880601 全文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六條所定「資格考驗」之刪除,將「試驗及格」修正為「成績及格」,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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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0629 全文修正)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之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專任為原則,職員由校長聘派。

(0710525 修正)

補習學校有單獨設立者,有附設於學校者,其教師、職員之延聘應有分際,單獨設立之補校與一般正規學校同,教職員自以專任為原則,於教職員欠缺時,得聘請兼任。至附設之補校旨在利用原校師資、設備以達成推廣教育之目的,其教職員自以由原校教職員兼任為宜,以節省經費之開支,爰予修正。

(088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六條所定「資格考驗」之刪除,將「試驗及格」修正為「成績及格」,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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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成績及格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