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組)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0 條,專科以上學校應根據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這意味著專科以上學校應該根據社會需求,提供相應的推廣教育課程。這些課程通常是針對專科以上學校的系、科(組)之性質相近的學生進行規劃和開設的。 參考資料: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2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其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二、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補習學校入學方式之增列,將「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修正為「其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另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應酌予採認之規定,刪除年限之限制,將「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修正為「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
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組)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刪除條文後段「專科學校並應特別著重技術之推廣與新技術之介紹」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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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一、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二、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補習學校入學方式之增列,將「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修正為「其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另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應酌予採認之規定,刪除年限之限制,將「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修正為「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刪除條文後段「專科學校並應特別著重技術之推廣與新技術之介紹」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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