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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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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組)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0 條,專科以上學校應根據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這意味著專科以上學校應該根據社會需求,提供相應的推廣教育課程。這些課程通常是針對專科以上學校的系、科(組)之性質相近的學生進行規劃和開設的。 參考資料: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21

立法沿革 3

(0650629 全文修正)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0860429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其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立法理由一、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二、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補習學校入學方式之增列,將「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修正為「其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另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應酌予採認之規定,刪除年限之限制,將「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修正為「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

(0880601 全文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組)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刪除條文後段「專科學校並應特別著重技術之推廣與新技術之介紹」等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0629 全文修正)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試驗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0860429 修正)

一、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二、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補習學校入學方式之增列,將「其經同級學校入學試驗錄取者」修正為「其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另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應酌予採認之規定,刪除年限之限制,將「最近四年內所修之學分,如與所習系」修正為「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

(08806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   二、刪除條文後段「專科學校並應特別著重技術之推廣與新技術之介紹」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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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0 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組)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