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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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