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1 條指出以下內容: 1.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但可以酌收其他費用。 2. 各級進修學校可以按照同級別和同類型的學校收取費用,費用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定。 3. 辦理推廣教育的專科以上學校收費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 根據上述法條,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可以免收學費,但可以收取其他費用,這意味著學生可能需要支付書本費、材料費或其他相關費用。此外,進修學校的收費標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據學校層級和類型來設定。最後,辦理推廣教育的專科以上學校的收費必須經過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確保費用合理且符合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在辦理推廣教育的專科以上學校,如某大學開辦了法律進修班,該學校必須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收取相關費用,例如學費、註冊費等。這樣可以確保該學校的收費程序合法且經過適當的監管。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組)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專科學校並應特別著重技術之推廣與新技術之介紹。
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組)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專科學校並應特別著重技術之推廣與新技術之介紹。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斑設立等之管理規則,改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故本條不再規定,爰修正之。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組)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專科學校並應特別著重技術之推廣與新技術之介紹。
文字修正,刪除「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 二、「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斑設立等之管理規則,改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故本條不再規定,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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