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本法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根據上述裁判書中的內容,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2條規定了私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對於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則應按照私立學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辦理。然而,該裁判書並未提供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2條有關的範例或具體解釋。因此,關於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適用情況,無法從上述資料中得知。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補習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各類補習班或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私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本法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定「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私立補習班之罰則部分,改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故刪。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補習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各類補習班或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定「進修補習學校」修正為「進修學校」,予以更積極之意義。 三、原條文第二項有關私立補習班之罰則部分,改列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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