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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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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依法申請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2. 2.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對於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且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的情況,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命令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同時,機關可以沒入其所使用的器材和設備。此外,補習班負責人也將被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若該負責人經過罰鍰後仍不遵從停辦的命令,機關可以連續按日處罰。 根據同一條法規第2項,對於被處以罰鍰並限期繳納的情況,若在限期屆滿後仍未繳納罰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至強制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假設某補習班未經核准立案,卻擅自招生。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的規定,教育主管機關可以下令該補習班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同時,機關可以沒入該補習班使用的器材和設備。此外,該補習班的負責人也可能被處以罰鍰。如果該負責人在被處以罰鍰後仍不停辦,教育主管機關可以按日連續處罰。如果在限期內未繳納罰鍰,教育主管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至強制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50629 全文修正)

私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本法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私立補習班,除依本法之規定外,其立案、招生、獎勵及監督等,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十款、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0880601 全文修正)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補習班立案、招生、獎勵及監督等,準用私立學校法四十三條等規定。惟關於罰則部分,不宜採準用方式,故明定補習班相關處罰,不再準用私立學校法。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沒入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650629 全文修正)

私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校,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本法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私立補習班,除依本法之規定外,其立案、招生、獎勵及監督等,準用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十款、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08806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補習班立案、招生、獎勵及監督等,準用私立學校法四十三條等規定。惟關於罰則部分,不宜採準用方式,故明定補習班相關處罰,不再準用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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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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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