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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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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申請
核
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
沒入
;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
按日連續處罰
。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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