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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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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短期補習班如果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做出以下處分: 1. 糾正:對於違規行為作出指正或改正的要求。 2. 限期整頓改善:要求補習班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和改善,以符合法令要求。 3. 停止招生:暫停補習班的招生活動。 4. 撤銷立案:取消或撤銷補習班的立案許可。 以最新修正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2018年修正)作為參考資料,可以看到該法第25條的內容是對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或違規行為所做出的處分規定。繼續往下閱讀法條內容的話,可以進一步瞭解詳細的處分內容和適用情況。 參考資料: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2018. 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21

立法沿革 2

(0650629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80601 全文修正)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補習班立案、招生、獎勵及監督等,準用私立學校法四十三條等規定。惟關於罰則部分,不宜採準用方式,故明定補習班相關處罰,不再準用私立學校法。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0650629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8806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補習班立案、招生、獎勵及監督等,準用私立學校法四十三條等規定。惟關於罰則部分,不宜採準用方式,故明定補習班相關處罰,不再準用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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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