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短期補習班如果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做出以下處分: 1. 糾正:對於違規行為作出指正或改正的要求。 2. 限期整頓改善:要求補習班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和改善,以符合法令要求。 3. 停止招生:暫停補習班的招生活動。 4. 撤銷立案:取消或撤銷補習班的立案許可。 以最新修正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2018年修正)作為參考資料,可以看到該法第25條的內容是對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或違規行為所做出的處分規定。繼續往下閱讀法條內容的話,可以進一步瞭解詳細的處分內容和適用情況。 參考資料: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2018. 資料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2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補習班立案、招生、獎勵及監督等,準用私立學校法四十三條等規定。惟關於罰則部分,不宜採準用方式,故明定補習班相關處罰,不再準用私立學校法。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補習班立案、招生、獎勵及監督等,準用私立學校法四十三條等規定。惟關於罰則部分,不宜採準用方式,故明定補習班相關處罰,不再準用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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