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單獨設立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學校,其變更及相關事項,依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6條,修正施行前已經單獨設立並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的學校,若要進行變更或處理相關事項,必須遵循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辦理。具體來說,這表示該學校在進行改變或處理事項時,需要參考相同級別和相同類型的學校所遵循的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單獨設立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學校,其變更及相關事項,依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補習及進修學校係均附設,故為使本法修正施行前單獨設立之補習及進修學校仍有所遵循,爰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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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依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補習及進修學校係均附設,故為使本法修正施行前單獨設立之補習及進修學校仍有所遵循,爰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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