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7 條,該法的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這表示該該法的具體實施細則是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規定和制定的。該條款的內容并未明確指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是指哪個具體部門或機構,所以具體的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能會隨著法律的修訂和調整而有所變動。例如,根據相關參考資料,目前中華民國教育部負責制定和執行教育政策,應該可以視為該法所提到的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此,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施行細則可能是由教育部根據其職權所制定的。這個資訊可以從參考資料中找到法律細則常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的相關規定加以支持。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依一般體例,將「補習教育規程」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 三、配合一般體例,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 二、依一般體例,將「補習教育規程」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 三、配合一般體例,將「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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